湖北省明确类金融机构准入门槛 注册涉金融公司需先评估审查
公司经营涉及金融业务,就必须接受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。6月11日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,该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,明确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等监管事项。
不同于银行、保险、证券等金融机构,包括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、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担保公司、典当行等具有一定融资金融功能的机构,被称为“类金融机构”。
据介绍,今后小额贷款、融资担保、典当等机构的设立、变更,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,企业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。对融资租赁、商业保理等机构的设立、变更,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准入规则,根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要求,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,取得可行性评估报告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。对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涉及金融业务的,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严格审查,出具可行性评估意见后,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。
同时,全省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组成专班,对全省存量类金融机构共同开展清理规范工作。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、风险严重的机构,将督促其主动退出市场。在清理规范中,发现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业务的,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评估的,将督促其限期补办评估手续,逾期未补办手续或评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,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。
把好入口关,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基础和保障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,建立健全跨部门、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同机制,有效整合监管资源,形成地方监管合力,消除类金融机构监管盲点。
(来源:湖北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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